紫金县庄严宗亲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紫金县莊嚴宗亲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 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联络敦睦宗亲情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宗亲文化交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紫金县秋江东路38号。

 

第二章 会员和会员代表

 

第四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之莊嚴宗亲(不分性别、籍贯),赞成本会宗旨,热心宗亲事业,自愿遵守本会章程,而品行端正者,均为本会自然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代表条件:

    1 基层宗亲会(或筹委会)组织推荐;或宗亲代表三人以上联名推荐;

    2)赞成本会宗旨,热心宗亲事业,遵守本会章程,品行端正;

    3)宗亲会会长会议审查通过;

    4)宗亲会颁发的会员代表证。

 

第六条 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基层组织情况,提供基层组织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代表如果不参加本届代表大会,由宗亲会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解除代表资格,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九条 会员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宗亲会成员会议表决通过解除代表资格,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宗亲会员代表大会,宗亲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宗亲会成员;

    3)审议宗亲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宗亲会员代表大会须有60﹪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宗亲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宗亲会成员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宗亲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届宗亲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宗亲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策划发展计划及福利事项;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宗亲会会议须有60﹪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宗亲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之职级。由宗亲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宗亲会会议制度:

    宗亲会会员代表大会:(全县宗亲会员代表)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荣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宗亲会成员会议(荣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荣誉会长的职权:

    1)为本会提供决策建议;

    2)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宗亲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权:

 

    会长的职权:

    1)主持宗亲会日常工作;

    2)召集和主持宗亲会会议;

    3)执行宗亲会员代表大会、宗亲会常务会议、宗亲会会长会议决议;

    4)检查监督宗亲会各机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5)指导基层镇、村宗亲会组织开展工作;

6)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基层镇、村宗亲会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4)处理分管的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宗亲会财务收支及各部之工作。

    3)代表本会签署审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宗亲会设下属各部:分别为秘书、财务、组织、福利、康乐、协调、事务、联络、妇女、青年共十个部。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当届会员捐资、基层宗亲组织捐资、宗亲捐赠、友好人士捐赠、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莊嚴宗亲会馆基金”。鼓励宗亲、友好人士公益捐赠;同时对本会所有经费来源按10﹪提取专户储存。“莊嚴宗亲会馆基金”只准用于经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馆建设项目,不准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含经费及项目基金),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所有财务开支(含经费及项目基金),必须由宗亲会常务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集体签批。

 

第二十五条 宗亲会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宗亲会会计人员必须于每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编製财务报告表,经监事审查后,呈报宗亲会会长提请会员大会通过。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宗亲会监事的财务审计,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准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计、出纳人员之前必须接受宗亲会监事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宗亲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抵御之原因需要注销终止本会,由宗亲会提出终止决议,经宗亲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823第三次宗亲代表筹备大会表决通过,待第一届宗亲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宗亲会。

 

(来源: 紫金县庄严宗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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