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48年11月22日订定
民国90年11月17日修订
民国93年12日0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社团法人高雄市庄氏宗亲会。
第二条: 本会以敦睦宗谊,秉互助之精神,谋宗族间之团结,促进社会福利,维护国家政策,增进民族利益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一○三号七室。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居住在高雄市区域内年满二十岁以上之宗亲,赞成本会宗旨,愿遵守本会章程,而品行端正者,不分性别、籍贯由会员一人之介绍均得申请加入本会员。
第五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役者。
(四)经营违反法令,不正当职业者。
第六条: 新会员入会时,须填入会申请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得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倘会员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託会员代理之。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桉,如有不正当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者,得由理事会决议,分别以警告或停权,除名须经会员大会同意后行之。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关。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廿五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七人组织监事会,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
第十一条: 当选理事监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抽籤定之。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七人,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分别由理监事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常务理事、常务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就当选之常务理事中,用无记名连记法,分别选任理事长一人,及副理事长三人,以得票数最多者当选。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为名誉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得连任乙次。
第十五条: 本会得聘才德望重之宗亲若干人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顾问、法律顾问,在各区得设委员若干人,均由理长提名经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之。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四)议决财产之处分。
(五)议决团体之解散。
(六)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七)议决入永久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八)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以上第一款至第六款必须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桉。
(二)召开会员大会。
(三)遵行法令及执行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四)筹措本会基本事项。
(五)聘解任本会职员。
(六)策划会务之发展及福利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务如左: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桉。
(二)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九条: 理事长之职权如左:
(一)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及综理一切会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查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审查理事会处理之会务。
(三)稽核本会之财政收支。
第廿一条: 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之。任期三年,得连续聘任。秉承理事长之指导综理会务之推行。并依会务需要得聘僱专任干事若干人,接受总干事之辅导办理有关会务事宜。
第五章 会议
第廿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理事长召集之,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另定)并举行祭祖仪式,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理事会应召开理事会议提请召开之。
第廿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应于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各会员,如遇事项召开临时议时不在此限。
第廿四条: 本会员大会开会时,由理事长担任主席,理事长因故缺席时,得就常务理事中互推一人担任之。
第廿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议决,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条: 理监事联席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
第廿七条: 理监事开会时应有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决议桉须经过半数出席理监事之同意始得通过。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廿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左列之权利:
(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会员大会时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三)享有本会一切权利及福利事项。
第廿九条: 本会会员应负有左列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之章程。
(二)服从本会一切决议。
(三)促进本会会务之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以左列各项充之。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乐捐金。
(三)其他收入。
第卅一条: 本会基金由会员自由乐捐之。
第卅二条: 本会经费之预算,于每年度终了一个月编製报告表,经监事会监查并提出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管署核备。
第卅三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时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条: 凡会员连续三年未缴会费者,视同自动出会,其出会前所缴之会费及乐捐等不得申请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卅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报主管官署核淮后施行之,修改时亦同。
第卅六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馀财产,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该机关团体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者。
第卅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监事宜,经会员大会决议呈请主管官署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