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地区莊嚴宗亲总会章程

 
 粤东地区莊嚴宗亲总会章程
2016年8月20日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粤东地区莊嚴宗亲总会。
粤东地区是指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河源、梅州六市地区范围之内的莊姓、嚴姓两姓氏宗族联合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会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办事处上东浦村。
   第三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居住在粤东地区的莊嚴宗亲共同自愿协商组成的以联谊活动为主的、非盈利性的宗族民间组织。
   第四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区域范围内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密切与海内外莊嚴宗亲社团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往来。开展经济和文化交流。寻根问祖,传承祖先功德,继承家风家训,弘扬莊子优秀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宗亲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粤东地区与海内外莊嚴宗亲和有关各界的联系、沟通和联谊活动,敦亲睦族,增进感情,共谋发展;
  (二)了解掌握莊嚴姓氏渊源、祖先脉络、裔孙繁衍、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视情组织修谱、撰写先贤和近现代杰出人物志、传,以备查考,教育后人;
  (三)保护祖先文物(包括祖祠、祖墓、书画及其他物品等),督促、协助或参与组织扫墓、祭奠祖先活动,以示缅怀;
  (四)积极协调,正确处理好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与外族之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平息事态,化解矛盾,增强团结;
  (五)做好海内外宗亲或有关人士来访,提供有关信息咨询和方便,并做好接待工作;
  (六)如有可能应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外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艺术等交流活动。组织参加社会慈善活动。组织考察、访问、旅游和其他友好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为个人理事制
   第七条:加入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原则上由居住在粤东地区区域内的莊嚴各界人士,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没有重大的犯罪前科,本人自愿申请或经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推荐者;
   第八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工作出谋献策;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理事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联络、团结宗亲和各界人士。
   第十条:理事无故一年不经请假同意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设顾问委员会,有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成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区域宗族内的德高望重、退休老干部担任,其职权是:
  (一)检查监督对章程和履行职责落实的贯策情况;
  (二)协助、配合处理班子内产生的主要矛盾;
  (三)班子换届时,推荐主要人选名单,并对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主要领导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由理事会依据顾委会推荐的人选按程序决定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宗族性、地域性和权威性。其中嚴姓应有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各1名,其他视情而定。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他人一起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有能力,有魄力,有协调能力;
  (三)在本族内有较大影响力,熟悉宗族历史和现状;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应由顾委会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认真贯彻本会章程;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处理本会有关日常工作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下设办公室和财务部,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五章 制度
   第二十四条:民主
本会的重大原则问题,应分别通过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集体协商,以民主集中的方式作出决定,依序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协商
根据本会性质及实际情况,各项工作应充分进行协商,力求团结和谐,同心协力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和私分。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后,报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可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产生第一届领导成员之日起,开始试行。视情况修改完善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成为正式章程。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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