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庄严宗亲总会章程

台湾庄严宗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会名称为台湾庄严宗亲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以敦睦宗谊秉互助之精神,谋宗族间之团结,结合全国宗亲,发扬祖德,惕励后进,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为宗旨。

第 三 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会址得设于其他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辅导各县市组成宗亲团体,协助已立桉宗亲团体各项活动并促进兴建宗祠或祖庙。

          二、筹划举办全国性宗亲联谊大会,参与世界性宗亲恳亲大会活动。前段全国性宗亲联谊大会一年举办一次为原则,得补助经费委託各县市宗亲团体轮流承办。

          三、搜集编纂族谱或全国宗亲名录。

          四、整编历代及现代宗贤杰出事蹟及学术研讨之奬助。

          五、发扬祖训,团结宗族力量,发挥互爱精神兴办公益事业,奬助宗族后进教育经费,扶助贫困及其他兴革事项。

          六、举办会员各项福利及其他有关本会服务会员之事项,并协助政府推行政令。

第 六 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 七 条: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愿意遵守章程规定之会员义务,各宗亲团体卸任理、监事或未成立宗亲团体个人,年满二十岁之庄姓、严姓宗亲。

二、永久会员:具备前款个人会员资格之庄姓、严姓宗亲得选择加入为永久会员。

         三、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庄姓、严姓宗亲团体。

         四、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行使会员权利,每一团体会员推派代

         表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为原则。

第 八 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本会置理事三十五人、监事十一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十一人,候补监事三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并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採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

          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事项。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拟订各种内部作业组织及组织简则。

          七、议决办理各项福利服务活动办法及收费标准。

          八、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四人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外亦可称为总会长。副理事长对外亦可称为副总会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及监事长。

          四、议决监事、常务监事及监事长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互选之,并由监事就常务监事中选举一人为监事长,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长、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算。

第廿一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分层负责事项以及支给津贴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三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四条:本会得由理事会依据对宗族及本会之贡献事蹟,聘请名誉总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聘任办法由理事会拟订之。

           第四章  会    议

第廿五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廿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七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会员代表)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廿八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

 (一)入会费: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2,000元。

 (二)常年会费:每年缴纳新台币2,000元。

二、永久会员会费:

(一)           入会费: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2,000元。

(二)           会费:永久会员应一次缴纳新台币20,000元。

三、团体会员会费:

  (一)入会费: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10,000元。

  (二)常年会费:以会员代表人数每人每年缴纳新台币2,000元。

         四、事业费。

         五、会员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一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曆年为准,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卅一日 止。

第卅二条: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报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应先提报主管机关。)

第卅三条:本会于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卅四条:本会各种组织简则、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卅五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卅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卅七条:本章程经本会于 中华民国97年2月17日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请内政部97年月 日台内社字第    号函准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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