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与他对宪政法理的译介

 ——纪念严译《法意》发表一百周年——

 

 

  严复大约从1900年以后开始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今通行译名为《论法的精神》),1904-1909年间分七册陆续出版。所以大体说来,严复这部著作问世已经整整一百年了。

 

早如蔡元培1923年底所著《五十年来中国之哲学》一文中就说:(严复)所译的书,在今日看起来,或嫌稍旧;他的译笔,也或者不是普通人所易解”(蔡元培,1984:351-353)。既然如此,为什么今天仍然值得重提这部百年之前的旧作?在笔者看来,这主要是由于此书不仅在当时堪称巨著,而且它所包含的制度学和社会学内容之丰富,特别是严复叙述这些问题时的思考路径和辨析深度,更在中国社会学史和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长久的启发意义。

 

一、 严译《法意》的意义:第一次站在现代世界的高度审视中国的社会形态和制度法理

 

我们知道,严复对于西方社会观察了解之犀利深入,不仅远过于那些仅仅热心船坚炮利的一般洋务派,而且也大大超过同时代众多著名的思想家,比如年长严复25岁的王韬在《纪英国政治》中比较了中英制度之后说:英国的“火器之精良、铁甲战舰之纵横无敌”、其“煤铁之充足”等等,都不过是英国的“富强之末,而非其富强之本也”;其富强之本,乃在于其政体的君民一体(“上下之通情,君民之分亲”)。但是王韬的这类叙述,主要停留在对西方制度之社会效果的叹赏和介绍的层面,至于导致这种效果的“上位性”制度路径和法理根基何在,他却懵懂不晓;尤其是他不仅完全看不到宪政社会的制度路径和法理与中国大相径庭之处究竟在哪里,甚至还将现代宪政社会的“政治之美”比附于中国上古时的社会形态。①

 

相对于许多人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浅尝辄止而言,严复在介绍这些内容时的立意甚高,从他在1905年所著文言文的《政治讲义》一书(全书共八讲,约六万字)可知,严复对于西方制度史的了解、对其间纷纭繁杂各种头绪的辨析不仅达到了相当深入精审的程度,而且更提出了将“政治一宗”作为一门完整“科学”的标准:“欲求高远,必自卑迩”,也就是从制度学的一个个症结入手,做到“思理层析”和“名义了晰,截然不紊”(严复,1986:1243)。比如他曾对英、美、意、普鲁士、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家政体之异同作详细介绍,并举例说明宪政实现过程中,因种族、国家、历史等等差异而出现的极为错综复杂局面。②

 

在真切了解西方制度文化的基础之上,严复更主要致力的工作,乃是以宪政社会的社会形态、制度法理及其历史成因作为对比,从而使自己能够在中国文化史上第一次站在世界现代文明的高度,来说明中国社会和政治的特点及其根源,并且为中国走出中世纪规划出真正可行的道路。而这也就是他译注《法意》的主旨。

 

概括起来,除了翻译介绍孟德斯鸠原典的内容之外,严译《法意》(主要是严复在译文中加入的三百余条案语)所包括的内容至少还有:首先,对宪政基本制度结构和法理作了十分简明概括的阐发,借用戴雪(A.V.Dicey)《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的题目,可以说严复案语包括了“宪政精义”的基本内容;其次,介绍了使西方宪政制度得以建立的社会背景,以及西方社会组织形态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同时以此为鲜明的对比,严复着重说明了中国社会形态的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尤其是中国与宪政社会形态、宪政法理的根本悖逆究竟在哪里;最后,作为当时主张变法革新的代表性思想家之一,严复根据他对于中西社会形态的独到体察,阐明中国走出中世纪过程中不能回避的制度障碍,并说明了自己路径选择的理由。应该说,严译《法意》所以采用一种非常特殊的著作体例,乃是因为严复希望通过译作而表述的思想,其内容之深刻和丰富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二、严译《法意》的视角:

 

作为宪政骨架的制度法理与作为其肌体的社会建构

 

严译《法意》对于西方制度的介绍,首先抓住的是宪政法律体系这整个社会建构的核心;而他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又是从外在形制而直入其法理要义。在有关“英伦宪法”一章的译文中,严复以案语自述这一认知过程:

 

  嗟乎!刑狱者,中西至不可同之一事也。犹忆不佞初游欧时,尝入法庭,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尝语湘阴郭先生(即当时中国驻英公使郭嵩焘),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先生深以为然,见谓卓识。(严复,1986:969)

 

从民法入手,严复深入到宪政制度一系列基本的公法框架,将其要义概括出来,介绍给中国国民。这些要义包括: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授权(或君、民共立)的宪制;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制衡;议会至上;议会制税;政教分立;对于国民人身财产和社会政治领域诸多自由权利的保障,等等。并反复重申他早在1895年发表的《原强》中所做出的总结:西方制度文明虽然千头万绪,但是推究其本源,则不外宪政框架下的“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严复,1986:11)

 

再进一步,严复将宪政原则与中国两千年来皇权社会的法理体系作了详细对比,指出两者的巨大差别主要在于:第一,法的来源不同,西法由民众选举出的议会或由君民共同制定,而中法则根据皇帝的谕旨和诏令;第二,西法对君民都有约束力,而中法只约束臣民,“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第三,西法遵行三权制衡,而中法是立法、司法、行政之源头皆由最高统治者一人包揽总摄,即“天子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第四,西法是公法与私法分开,而中法是公私律混同、民法和刑法不分;第五,法律的宗旨,在西法是

 

“首明平等”而在中法是最重三纲。应该说,严复对于中西制度法理根本歧异之处的这些条分缕析,其深及肯綮的程度不仅当时远远无人能及,就是今天我们迫切需要了解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障碍所在时,仍然具有警策的力量(王毅,20022005)

 

再进一步,严译《法意》远不是单纯的法律学著作,而是在概述宪政法理的同时,充分注意到作为其基础的社会形态建构的重要意义。严复尤其认为,对于中国的命运来说,离开了最广泛社会层面的革故鼎新,仅仅致力在上层制度架构层面效法西方,是万难成功的。严复说明:因为“泰东”“泰西”制度法理的相悖是在社会形态全面差异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不论中国内忧外患之痛对于制度变革的要求多么急切,但因为这种变革要涉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风俗文化、国民心理等各个层面,所以它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早在1895年发表的论著《原强》中,严复就说只要举出一个最微末的例子,即可以清楚地看出变革中国社会必须涉及的层面之广、因此而来的进步之难:一位西方人在北京游历期间参观了著名的贡院,他笑着对导游说:“这就是中国选拔知识阶层的场所吗?如此秽浊不堪的地方拿来与西方国家的监狱相比都还不如,即使用来饲养我们的犬马怕都不够格。”严复说:这话当然是非常失礼刺耳,但是所说出的却是事实。这是因为:中国的权势者的确不会为选士而拨款修建合格的馆舍;退一步说,即使身居高位者出了这笔钱财,但下面具体承担工程的官员胥吏能够不从中大肆贪污吗?实际建造的工匠们,能够不偷工减料的又有几人呢?再退一步,即使幸而遇到官吏廉洁、工匠敬业,馆舍如期而建成,但是以后参加科举考试而入居贡院的士子们,又能有几人知道这些良好的设施是国家公产而加意爱护呢?他们之中,能有几人不在屋舍之中乱涂乱画以发泄个人的积郁呢?所以几年之后的结果必然是,新建馆舍很快变得污秽不堪,“又将不中以畜狗马”;严复最后更强调:这虽然是极小的一个例子,但是中国社会中的诸多事情却“可以类推焉”———他告诉世人:中国社会形态的无数现象,实际上都是其生命肌体深层结构的一个个具体表征而已。

 

出于这种认识,所以严复认定变革中国所要涉及的,是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其治标之举是图变强军,进一步则必须使国民在政治能力、文化和道德等素质方面得到全面的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三者加之意而已”)。而要实现这种全面变革,就要从最初步的民权实践做起,以广大国民懂得“自利”、“自由”、“自治”为始,逐渐使得几千年来只知道奉戴统治者为主人和父母的他们,变为具体掌握法治能力的现代国民,他原话是:“必其能恕、能用矩之道”(严复,1986:14)———“矩”就是法规的意思。严复在《原强修订稿》中,曾用通俗例子说明他的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原则:建构一个社会,就如同工匠砌墙一样,如果所用的每块砖都是坚实周正、火候到位、尺寸合格,那么砌墙的工作不仅可以迅速完成,而且“以捍风雨、卫室家,虽资之数百年可也”;但如果是用一堆残缺不全的砖来砌,结果只能是“虽遇至巧之工,亦仅能版以筑之,成一粪土之墙而已矣;廉隅坚洁,持久不败,必不能也”(严复,1986:18)!我们知道,J.S.密尔《代议制政府》中的一个重要定义是:“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密尔,1982:72)。而宪政国家这种政体建构与普遍公民社会建构的统一,无疑是严复最为看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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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复对于中国社会形态一系列特点的概括

 

在严复看来,由“普通人”积极地决定着国家机器的性质、并且按照无数“普通人”的禀赋特点而结晶成为制度机器的运行规则,这在中国社会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只不过它不是循着近现代宪政社会的良性价值和建设性的方向发展,却只能以窳败涣散的相反方向积弊日深。那么泰东、泰西的社会和国民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区别呢?

 

针对这个关键,严复在《法意》案语中详细地剖析了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中国制度和社会形态的特点,他首先指出,中国社会沿着与宪政社会不同的方向长期发展而流波不返,形成了中西政制的极大不同:

 

  则中国立宪,固已四千余年,然而必不可与今日欧洲诸立宪国同日而语者。(严复,1986:939-940)

 

民主之俗,尤非专制者所习知。况中国以政制言,则居于君主专制之间……盖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美同日而语,明矣! (严复,1986:955)

 

我们知道,与严复大致同时的王韬、陈炽、何启、胡礼垣等一批思想家,他们变法思想的立脚点,乃是认为西方君民共主的议会制度源出于中国唐虞三代的美好设计,所以中国当下的变革乃是向自我源头的复归(三石善吉,1997:151-171);与这样一些流行理论相反,严复始终以判别泰东与泰西之间的根本歧异作为自己思想体系的纲领。

 

撮举其要,严复对于中国社会的概括抓住了以下几个关键:

 

其一,中国自“秦制”以后,大一统已经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社会和文化制度基本格局。但实际上,这种定势最终却使国人画地为牢:

 

  天下之事,有行之数千年,人心所视为当然恒然,而实非其至者,如吾国一统之规是已……吾尝思之,盖自《公羊》说兴,而以谓春秋大一统;《中庸》同轨同文之盛,议礼考文之尊,于是乎有正统偏安割据之等差。而一王代兴,非四讫同前,则以为大憾。向使封建长存,并兼不起,各君其国,各子其民,如欧洲然,则国以小而治易周,民以分而事相胜,而其中公法自立,不必争战无已时也。且就令争战无已,弭兵不成,谛以言之,其得果犹胜于一君之腐败。呜呼,知欧洲分治之所以兴,则知中国一统之所以弱矣。(严复,1986:965)

 

严复以欧洲诸多分治自立国家的相互并存、以“公法”作为彼此权界的准则,来对比中国的“同轨同文之盛”,由此得出“知欧洲分治之所以兴,则知中国一统之所以弱”的结论,可见中国始终未能走向法治社会,与其“一统之规”有着深刻的关联。严复在同期译著《社会通诠》的案语中还指出,正是中国社会形态与欧洲的不同,导致了两者制度方向上的完全悖逆,比如古典公民国家以来统治者必须经由被统治者选举(“推择”),就是中国“秦制”以后最为开明的圣贤也绝对想象不到的,因为中国制度环境中天经地义的,是皇权自上而下垄断一切官吏的任免权:

 

  地方自治之制,为中国从古之所无……秦汉以还,郡县之制日密,虽微末如簿尉,澹泊如学官, <<:  不了的严复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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