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上砂莊(严)宗亲会龙观分会

  • 广东上砂莊(严)宗亲会龙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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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上砂莊(严)宗亲会为中心成立龙观分会,以“爱国、爱深、爱乡”为宗旨,本着互通信息,密切联系,促进乡谊,共同发展的愿望,凝聚了莊(严)旅深乡亲的亲情,同心同德,大力兴办有利于乡亲和支持家乡建设的实事,充分发挥宗亲会的链带作用。首届分会常务理事会由14人组成,发展会员有两百多人,展现出会兴人旺的可喜局面,随着时代的发展,本分会将不断发展壮大,为莊(严)旅深乡亲提供沟通信息平台,联系乡谊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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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上砂庄严宗亲总会龙观分会
    长:庄铭光、庄渡港
          问:庄海燕、庄耿坤、庄培炳、庄凑光、庄绪称、庄瑞深、庄初办(上联)、庄伟强、庄建波、庄伟文、庄永裕、庄初办(湖光)、庄竞雄、庄严正、庄发秉、庄加强、庄庆象、庄湖、严书英
          长:庄德环
    常务副会长:庄仲闯、庄燕科、庄映环
      长:庄少雄、庄少杰、庄水元、庄小满、庄娘仕、庄锦都、庄新权
      长:庄志稳
    长:庄如骤、庄世全
    监:庄少雄
          计:庄志稳
          纳:庄小满
          事:庄发眉、庄开发、庄振星、庄仲盛、庄永课、庄春醒、庄仲新、庄肖宣、庄肖东、庄步高、庄明动、庄芝荫、庄粤航、庄如案、庄 凡、庄伟元、庄定发、庄仕转、庄发沿、庄三兴、庄世些 、 庄娘活 、庄展坝、 庄 青、 庄载球
     

     

      2009年8月成立大会视频
     
    广东上砂庄严宗亲总会龙观分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广东上砂庄严宗亲总会龙观分会(下称分会)
    第三条;会员:分会成员由自愿加入的定居、旅居深圳龙观片区及周边庄严宗亲组成。
    第四条:性质:隶属广东上砂庄严宗亲总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暂不单独在政府行政部门登记,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增进宗亲友谊,互通信息,团结和睦,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为宗亲谋福利,配合和分担总会工作,践行科学发展观,共构和谐宗亲。
    第六条:口号:团结、奋进、互助、和谐
    第七条;权属:分会隶属总会领导,接受有关单位及总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址:不设固定办公地点。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分会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         加强龙观及周边片区庄严宗亲的朕系,增进乡情友谊,促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互助,力求共同发展。设立宗亲Q群,创建宗亲电子通信平台,方便宗亲沟通、共享信息,促进发展。
    (二)         做好团结互助工作。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同心齐力,共济难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从大局出发、和睦相处的原则。
    (三)         关爱老人,做好爱老敬老工作,每年年初组织分会理事人员给会员直系八十(含)高龄以上老人拜年。会员直系亲属(含配偶)百年归寿(需由会员或其亲属报分会理事),若在深圳举行治丧会,倡议会员到会吊丧,并由分会给家属慰问金。若在深圳以外地方举行治丧会,由分会给家属慰问金。
    (四)         奖学助学,树立学习的榜样,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每年高考后,暑期组织高三考取上一级学校就读的会员子女及即将升高三的会员子女学习交流会。并对高三考取上一级学校就读的会员子女给予奖励。
    (五)         积极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动员会员学习庄子文化,积极参与“庄子文化研究会”,传承庄子文化,关心妇幼,号召妇女组织妇女节活动,倡导五讲四美三热爱(五讲”:即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四美”:即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六)         会员家庭遇特殊情况,出现特殊困难,向分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动会员募捐。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凡定居、旅居龙观及周边片区的庄严宗亲,遵守分会章程,向分会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分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权益
    (一)         在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有参加分会活动权和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一)         遵守分会章程,自觉维护分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         执行分会决议,完成分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         按时缴纳会费,积极树立分会的良好形象,为分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未按时缴纳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的奖惩办法:对分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在会员大会或年拜会上给予表扬以致奖励;对严重违反分会章程、对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以致开除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权益义务
    第十五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所有决议需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逢单数年的元宵节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
    第十八条: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年拜会(逢双数年的元宵节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和年拜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年拜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         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聘请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组、会员发展组、分片区常务理事共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成员,采取直接罢免方式;
    (一)组织的活动违背分会章程的。
    (二)在分会内部拉邦结派,造成分会内部不团结的。
    (三)将分会经费作不当使用的。
    (四)作风不正派,严重影响分会名誉的。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分会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的。
    (六)以分会名义谋一己之利的。
    (七)严重损害分会或会员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所有组织机构人员不计薪酬。
    第二十七条:分会的所有重大决议需报总会并在总会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分会经费来源;
    (一)         各宗贤的捐助;
    (二)         会员的年费。会员年会费视不同情况交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固定房产及车辆者,年会费300元起;普通工薪人员年会费100元起。
    第二十九条;年会费及捐助款的使用: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会费按当年度预算用于当年的日常开支。每次会员大会(或年拜会)的捐助款,视实际情况需要,调拨部分款额补充当年年费外,其余当作本分会的基金累存。每年年费的结余款,累计进下一年度的年费,当年度的年费如超支,由下一年度的年费弥补。会员家庭出现特殊困难时的募捐,必须全额如实转交会员家庭。
    第三十条;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另见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审核。每年的财务报表需在会员大会和年拜会上报告公布。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权益属有捐助款会员,权益比例按会员所出捐助款(不含年会费和对会员特殊情况的募捐)累计总额比例计算。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后之个人不再享有基金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二OO九年八月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总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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